法院判决:地面停车位属业主,返还转让所得1100多万
2018年
无锡法院判决196万收益
归全体金马国际花园小区业主
开了无锡退还物业收益首例!
不止无锡,南充也有此例
宏凌房产给业主返还1115.5万停车位收益
南充锦绣北湖全体业主:
法院判决:
一、确认锦绣北湖小区内104个地面停车位为锦绣北湖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被告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转让地面停车位取得的收益11155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常规印象里
物业都是要钱的主
究竟怎么回事呢?
原来
这些收益一直属于业主!
以下这些项目
收钱的虽然是物业
但物业只是代为管理
其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
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比如电梯广告费、公共场地广告费、公共外墙广告费等; | |
停车位收入; | |
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比如小区会所、游泳池、运动场地等经营收入; |
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比如通信运营商入场费、通信基站占地费、屋顶信号接收占地费等; | |
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或残值; | |
物业管理用房等经营收入等。 |
除此之外
小编还要跟大家科普一下
法律规定,小区部分车位的所有权明确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没有出售的资格!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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